关于落实宁委发〔2020〕4号文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

发布于:2020-02-13    来源:宁国资委产〔2020〕18号

市各主管部门、市属集团:

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《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宁委发〔2020〕4号)文件精神,切实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带头示范作用,与我市困难中小微企业同舟共济、共克时艰,现就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1.减免主体。

指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、市属集团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。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,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。

2.支持对象。

指已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的,且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。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、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,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,切实支持实际承租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。其中:“困难”指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安排,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;“中小微企业”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统计局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联合出台的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确定。

3.减免期间。

租金免收期间为2020年2月,减半收取期间为2020年3月—4月。租赁合同在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,减免期间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。

4.减免方式。

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,灵活采取退、抵、免、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。其中:已收取租金的,可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或直接抵减应缴租金;尚未收取租金的,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;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,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。

5.减免流程。

市主管部门、市属集团负责组织本部门、本集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、企业落实减免政策,明确责任部门,指导督促出租企业快速受理减免申请,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,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。操作流程包括:

(1)市主管部门、市属集团研究制定房租减免工作方案;

(2)承租方据实提出房租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;

(3)出租企业初审;

(4)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、市属国有企业分别报市主管部门、市属集团复核并集体决策;

(5)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,由出租企业与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,执行房租减免政策;

(6)市主管部门、市属集团做好台账管理,防范合同和经营风险,减免期内每月25日前将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后,分别向市财政局、市国资委报备。

6.考核激励。

鼓励市主管部门、市属集团努力承担社会责任,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。市财政局、市国资委在考核相关单位当年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时,对按照上述政策减免租金的,将根据实际减免金额视同实现利润。

7.区属(含园区)行政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。


南京市国资委、财政局

2020-02-13